(2017)鲁108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鞠某、唐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鞠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鞠某对唐某名下在荣成市沐泽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250,000元股权各继承62,500元的份额。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要求继承的标的物不存在,我院无法执行并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