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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吕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燕,吕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7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燕,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国旗,北京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波,女,1963年6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海燕因与被上诉人吕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燕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海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22元,减半收取4411元,由王海燕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秋燕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