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7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曹建治与北京易豪伟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治,北京易豪伟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1754号原告:曹建治,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修科,男,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豪伟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芳,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原告曹建治诉被告北京易豪伟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4元减半收取3647元由原告曹建治承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