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向正兰陈青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陈青明,向正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904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9027570N。法定代表人:陈隆,系该银行行长。被告:陈青明,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向正兰,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同被告陈青明。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陈青明、向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