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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书英与倪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书英,倪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秦书英被执行人:倪秀华申请执行人秦书英与被执行人倪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倪秀华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