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秦书英与倪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书英,倪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秦书英被执行人:倪秀华申请执行人秦书英与被执行人倪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7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倪秀华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