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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姚磊申请执行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磊,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磊,汉族,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荣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姚磊与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尖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光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