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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与赣州力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力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956号原告: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金龙路北侧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钟荧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萍,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被告:赣州力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289号(6#车间)。法定代表人:林伟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力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力重机械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原告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计1712元,由原告赣州市恒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