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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涛、郭玉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郭玉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郭玉伦,男,1975年2月28日生,苗族,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依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王涛申请执行郭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5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玉伦应于2017年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涛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申请执行费65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郭玉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郭玉伦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被执行人郭玉伦在普安县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已查封,该财产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处置完毕。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涛书面同意法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怀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