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崔士东、郭海英、孙秀兰、邹丙义、毕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崔士东,郭海英,孙秀兰,邹丙义,毕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25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代表人:王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士东,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郭海英,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秀兰,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邹丙义,男,1957年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毕彩霞,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崔士东、郭海英、孙秀兰、邹丙义、毕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