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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与崔海芹、郭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崔海芹,郭新英,郭用周,韩军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01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申村村。负责人曲鹏亮,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杰,系该社职工。被告崔海芹,女,汉族,1959年7月1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郭新英,女,汉族,1960年1月1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郭用周,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韩军波,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村信用社诉被告崔海芹、郭新英、郭用周、韩军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