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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合肥杰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杰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341号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新城区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98111294F(1-1)。法定代表人:韦俊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鑫,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杰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大郭社区。法定代表人:���玉萍,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杰达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合肥杰达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438元,减半收取6719元,由原告合肥巍华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