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9执恢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驰平与被执行人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驰平,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恢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驰平,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恢复执行夏驰平与陈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勇的银行存款6095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九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