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修成与苏州高新区艺洋石材经营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成,苏州高新区艺洋石材经营部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686号原告:刘修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立,江苏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高新区艺洋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塘严家湾47号。经营者:吴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成与被告苏州高新区艺洋石材经营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修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5元,由原告刘修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黄梅珍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