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雷与谢太昌、高彬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雷,谢太昌,高彬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3688号原告:王雷,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尚志市。被告:谢太昌,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告:高彬彬,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市。原告王雷被告谢太昌、高彬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雷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雷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雷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凌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