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林烈海,陈家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666号原告李强,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委托代理人梁玉庭,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育红,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烈海,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陈家寿,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三峰中路91号。代表人:李游,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强与被告林烈海、陈家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审 判 长 阮伟达审 判 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杨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