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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司惩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国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鄂0607司惩4号被罚款人:赵国海,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赵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国海送达了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其当前以及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赵国海至今拒绝申报,也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赵国海罚款100000元,限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