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被告高晓航、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高晓航,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10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负责人:柳学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红,系该行客户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福。被告:高晓航。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大强,系该公司合同管理部法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诉被告高晓航、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已将所欠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撤诉。二、诉讼费10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