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振华、张继华、李庆阳、刘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998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华、被告张继华、第三人李庆阳、第三人刘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华、被告张继华、第三人李庆阳、第三人刘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振华、被告张继华、第三人李庆阳、第三人刘艳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