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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振华、张继华、李庆阳、刘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998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华、被告张继华、第三人李庆阳、第三人刘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振华、被告张继华、第三人李庆阳、第三人刘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振华、被告张继华、第三人李庆阳、第三人刘艳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