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6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熊四喜、邓春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四喜,邓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四喜,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被执行人:邓春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四喜与被执行人邓春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春华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需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春华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