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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凌秋影诉吕红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秋影,吕红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978号原告:凌秋影,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永和乡永和村。被告:吕红君,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永和乡永和村。原告凌秋影与被告吕红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秋影与被告吕红君于2002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男孩吕帅(2003年4月5日出生),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凌秋影与被告吕红君离婚;二、婚生男孩吕帅(2003年4月5日出生)归被告,现暂时与原告一居生活,被告自2017年9月1日始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0元,于每月月末前一日付清,至该男孩十八周岁时至。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凌秋影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