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93号申请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莲池社区颍上南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宿州大道与钟馗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顾振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宿州大道与钟馗路交叉口东北角1#楼、2#楼、3#楼、4#楼、5#楼。保全价值45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安杰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宿州大道与钟馗路交叉口东北角1#楼(房地权宿字第201523726号)、2#楼(房地权宿字第201523725号)、3#楼((房地权宿字第201523724号)、4#楼(房地权宿字第201523723号)、5#楼(房地权宿字第201523727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阜阳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