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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吴永斌与大连奥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斌,大连奥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360号申请执行人:吴永斌,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奥安达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居里52号楼5-2。法定代表人:刘兴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