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锋与杨兴龙、管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杨兴龙,管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073号原告:陈锋,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兴龙,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管欣欣,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杨兴龙、管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兴龙、管欣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中央乐城35栋4-202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兴龙、管欣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中央乐城35栋4-202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