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0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831号原告何群,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刘涛,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18号。负责人张林文。原告何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何群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群撤诉。本案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原告何群负担。审判员  罗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