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生茂与郑时多、罗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生茂,郑时多,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郭生茂,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郑时多,男,汉族,1963年10月29日出生,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罗涛,女,汉族,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郭生茂与被执行人郑时多、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湘0524民初980号民事判决由被告郑时多、罗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生茂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的逾期利息4500元,本息合计104500元。2016年5月4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息随本清,承担受理费2400元。但被告郑时多、罗涛没有履行义务,郭生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又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生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本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980号民事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任平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