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葛华兵与张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华兵,张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葛华兵被执行人张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0102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101.00元(含执行费5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