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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宁青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宁青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722号罪犯陈宁青,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宁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6000元;追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60323.3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宁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福建省闽西监狱民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宁青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宁青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2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620分,兑现表扬七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人民币36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宁青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罪犯陈宁青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陈宁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陈宁青属于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宁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