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义鹏、李宁等与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鹏,李宁,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2410号原告张义鹏,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李宁,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清政,男,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洛工业园区一期标准化厂房5号楼316房。法定代表人孙博,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闫夏育,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鹏、李宁诉被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鹏、李宁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义鹏、李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义鹏、李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张义鹏、李宁负担。审 判 长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晓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