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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569号原告苏某,女,1986年2月8日生,回族,住新乐市。被告马某,男,1983年2月9日生,回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苏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