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苏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569号原告苏某,女,1986年2月8日生,回族,住新乐市。被告马某,男,1983年2月9日生,回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苏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