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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良姣与黄运通、黄志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姣,黄运通,黄志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660号原告:罗良姣,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起锐,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黄运通,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黄志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罗良姣诉被告黄运通、黄志生物权纠纷一案,原告罗良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良姣以被告黄运通、黄志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良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良姣负担。审判员  盘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世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