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良姣与黄运通、黄志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姣,黄运通,黄志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660号原告:罗良姣,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起锐,富川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黄运通,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黄志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罗良姣诉被告黄运通、黄志生物权纠纷一案,原告罗良姣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良姣以被告黄运通、黄志生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良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罗良姣负担。审判员 盘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世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