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X1766001-3。负责人:汤典勤,行长。被执行人:罗海,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罗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6081.02元、手续费19388.93元、滞纳金11963.17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16年7月24日为32660.92元,从2016年7月25日起以176081.0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71元。因债务人罗海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海在佛山市有登记车牌为粤Y×××××的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变现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海在广州市有登记车牌为粤A×××××的小型汽车一辆,以上车辆现去向不明,暂无法变现处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上述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的,须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查明被执行人罗海有坐落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毓秀路丽景楼1座3××号房产(证号:0210122031),该房产已被另案首查封,待该房产变现处理后再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起计算三年。另,本院委托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57841.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上述暂无法作变现处理的车辆及待参与分配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9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锐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