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沙岭段甲2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庄场村七组(建设北路)。法定代表人:董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邳州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