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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曾毓周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毓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06号罪犯曾毓周,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毓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6641.7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曾毓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33年1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曾毓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曾毓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曾毓周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毓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表扬6次,余分292分。2015年1月因质量差被扣1分。该犯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除去在医院四个月的费用,平均月消费340余元。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考核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曾毓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且有一定能力而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及有违规扣分,应适当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毓周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