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汪灵伟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灵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灵伟,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池州市贵池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抢夺罪,2017年1月2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灵伟犯抢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3时10分,被告人汪灵伟在本市贵池区殷汇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抢夺杨某的手提包,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周围群众控制。经查,被告人汪灵伟抢夺财物共计人民币1928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汪灵伟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汪灵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3时10分,被告人汪灵伟在本市贵池区殷汇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趁杨某与其母亲陈某1不备,用力夺走杨某的手提包,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周围群众控制。经查,杨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6400元及VIVO手机一部。经池州市贵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880元。综上,被告人汪灵伟抢夺财物共计人民币19280元。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证人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杨某、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汪灵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灵伟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灵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其才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人民陪审员 齐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