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国荣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荣,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5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荣,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垣曲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层。负责人:彭小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号四川经贸大厦负*层*号。法定代表人:罗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国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望路分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国荣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王国荣主张的三倍赔偿是基于被申请人存在欺诈事实��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二审判决否定王国荣的消费者身份违反法无禁止可为之的民法原则,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国荣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其一个月左右时间分次累计购买了1048包、一万多双木筷,二审法院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满足生活消费范畴,进而否定其消费者身份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员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