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英龙与吴义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英龙,吴义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谢英龙,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吴义平,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XX(系吴义平之妻),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执行人谢英龙与被执行人吴义平、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XX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人和家园房产一套,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谢英龙的标的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英龙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人和家园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国煌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宇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