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杏与符瑶瑶、罗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杏,符瑶瑶,罗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陈杏,女,1988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符瑶瑶,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被执行人:罗向荣,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271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对申请执行人陈杏与被执行人符瑶瑶、罗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符瑶瑶、罗向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陈杏偿还借款本金4659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31.86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符瑶瑶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符瑶瑶、罗向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4日罗向荣出卖其名下车辆得款5000元支付给了陈杏,2017年7月22日又向陈杏支付了50000元。2017年8月17日,陈杏与罗向荣就本案剩余债务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陈杏同意罗向荣分期履行,每季度支付33000元;协议履行期间,将罗向荣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情形。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立平审 判 员 王传喜审 判 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