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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炳南与吴仙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南,吴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黄炳南,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吴仙桃,女,1955年8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本县林业局退休职工,住本县。本院在执行黄炳南与吴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炳南与被执行人吴仙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炳南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