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炳南与吴仙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炳南,吴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黄炳南,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吴仙桃,女,1955年8月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本县林业局退休职工,住本县。本院在执行黄炳南与吴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炳南与被执行人吴仙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炳南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继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