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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董天武、胡洪兰等与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天武,胡洪兰,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519号原告:董天武,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胡洪兰,女,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阳正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董天武、胡洪兰诉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董天武、胡洪兰于2017年8月18日以约定办证期限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天武、胡洪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2元,由原告董天武、胡洪兰负担。审判员  顾然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