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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行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诉王振殿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3行监5号原审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姜成春,局长。原审被执行人:王振殿,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审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与原审被执行人王振殿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683行审89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当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院 长 由绪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