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2执1413号申请陈某某,男,1966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杨某,女,1958年6月5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本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址。杨某某申请执行杨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本院在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到法院商谈,申请人要求解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苏0302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永远审 判 员 徐 峰审 判 员 王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