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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4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方和庆与被告杭州笨笨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和庆,杭州笨笨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202-1号申请人:方和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骏华,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笨笨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宝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和庆与被告杭州笨笨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方和庆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杭州笨笨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宣城职业技术学院享有的债权(包括营业款、保证金)93388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但以保全上述债权为先,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笨笨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案外人宣城职业技术学院的债权(包括营业款、保证金)93388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但以保全债权为先,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星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