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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斌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98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斌,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斌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园拓杰公司门口,因与该公司生产主管被害人陈某在工作中产生矛盾,纠集社会上的四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手持铁管对被害人陈某进行殴打,造成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其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斌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斌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监控摄像截图及说明,光盘一张,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斌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斌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茜姚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