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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郭涛,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704159712,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后巷子村六区113号,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代家庄小区6号楼4单元407户。2010年5月至2016年8月在青岛德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担任班车司机兼内勤。2017年3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竹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4年12月份至2016年3月份,被告人郭涛利用在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车辆加油、保存加油卡职务之便,私自补办加油卡副卡,并用该副卡为他人车辆加油,从中套现现金,非法侵占德胜公司加油款人民币6.2万元。经平度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传唤审查,被告人郭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郭涛退赔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6.2万元,青岛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郭涛行为谅解。被告人郭涛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涛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青岛德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