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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纪安利与纪淑雁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安利,纪淑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安利,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现住丹东市元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淑雁,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上诉人纪安利因与被上诉人纪淑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安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纪安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安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纪安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姜艳艳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