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委赔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宋焕顺、宋焕顺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5)武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申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焕顺,宋焕顺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5)武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苏04委赔8号赔偿请求人宋焕顺,男,195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本市武进区。赔偿义务机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长安路12号。法定代表人任志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院长。赔偿请求人宋焕顺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5)武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一审审理法官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为由申请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通信费等计60862.44元。赔偿请求人宋焕顺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本案中,赔偿请求人宋焕顺不服一审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提起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宋焕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