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学良、四川东力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良,四川东力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吴学良,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四川东力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城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万海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良与被执行人四川东力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将四川东力雅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厂房、土地及机器设备予以拍卖。其中,机器设备(抵押物)拍卖成交价为109.5万元(拆除放射性物质费用支付了1.8万元,剩余107.7万元);厂房及土地正在拍卖中。经研究决定,从抵押物拍卖变��后剩余的107.7万元中借100万元按比例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吴学良应受偿6600元,实际受偿了1320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待剩余财产处置完成后或在2019年5月15日之前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8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飞���判员孟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何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