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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广振与樊海娟、侯延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振,樊海娟,侯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振,男,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樊海娟,女,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侯延红,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执行李广振与樊海娟、侯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2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34210.53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于2017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樊海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39.12元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樊海娟中国农业银行1138.62元,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侯延红、樊海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2017)豫0324执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新普审判员  侯红彦审判员  孙留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