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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显坤与朱冲、陈玉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坤,朱冲,陈玉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497号原告:罗显坤,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朱冲,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陈玉婷,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罗显坤与被告朱冲、陈玉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罗显坤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显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显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显坤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