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显坤与朱冲、陈玉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显坤,朱冲,陈玉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497号原告:罗显坤,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朱冲,男,199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陈玉婷,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罗显坤与被告朱冲、陈玉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罗显坤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显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显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显坤负担。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