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喜花与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喜花,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823号原告:曹喜花,女,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超,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镇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银蕾,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喜花与被告郑州美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曹喜花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喜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曹喜花负担。审判员  杨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楚小双 来源:百度“”